农村村民出卖住房的,宅基地是否一并出卖
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,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。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、行使和转让,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。 网友咨询: 农村村民出卖住房的,宅基地是否一并出卖? 律师解答: 同一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上房屋买卖,应视为宅基地一并出卖。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,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。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,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。鼓励村民有效地、灵活地利用闲置的宅基地、住宅,但并非完全取消利用门槛,也是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。本村的宅基地只能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。双方签订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,一方为农村村民集体组织成员,另一方非该集体组织成员,合同应属无效。 律师补充: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 人均土地少、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,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,可以采取措施,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。 【法律依据】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》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,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。 人均土地少、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,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,可以采取措施,按照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。 农村村民建住宅,应当符合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村庄规划,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,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。编制乡(镇)土地利用总体规划、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,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。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,由乡(镇)人民政府审核批准;其中,涉及占用农用地的,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。 农村村民出卖、出租、赠与住宅后,再申请宅基地的,不予批准。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,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。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。马振文律师简介中共党员,大学学历,从业三十余年,律所合伙人,业务全面,实战经验丰富。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,在刑事辩护、行政诉讼、婚姻家安阳专职律师,法律专业,理论功底深厚。多年的工作经验形成了缜密的思维方式、严谨的工作态度以及高度负责的工作作风,赢得了委托人的高度认可。致力于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不懈努力,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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